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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9-01-06浏览人数: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获批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不得进行下一项审批程序。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的,应按照规定重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按照论证、审查意见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超出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及技术方案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

(四)相关行业的重大变更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超出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不足10%的为一般变更,对一般变更,由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在项目竣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后的设计文件;

(二)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三)原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招标,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当按规范程序办理,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接受驻场监管。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复,项目概(预)算未经审查的,项目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中,重大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批复后方可招投标。

第十七条  规范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有标准文本的,按照标准文本执行。无特殊需要,不得更改标准文本条款。

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并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实施。确需资格预审的,需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应在相关行业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进行,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长期保存。对中标候选人应按照规范程序和时限在国家、省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应及时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招标人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对招标人处理异议情况、市相关行业招投标监管机构处理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做好标后监管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应在省核定的限额内举借,同时充分考虑财政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举借规模、结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市级预算调整事项。未经审核审批,不得将举借政府债务列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重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及计价规范,做好全口径工程预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应强化财务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不得提前支付或无故拖欠工程款,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严格重大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审计(或初审)报告等资料。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预留资金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四条  以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财政部门按照工程建设的序时或工程进度拨付财政安排的资金。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项目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必审制度,其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资料报送时间的,应当报请审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牵头编制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审计部门。其他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报决算中的高估冒算行为,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决算申报与审定情况与施工、供货等项目承建单位,以及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的费用结算进行挂钩。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问责工作按《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重大工程项目稽察监督、综合竣工验收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