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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9-01-05浏览人数: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数量只能分别设置1项,时间不得少于3年。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

资格审查活动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地质勘察资料、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投资限额等量化指标;设计指标要点,有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等;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承包人建议书(包括设计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及分包方案)、资信业绩、承包人实施计划(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编制深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六)未中标方案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在招标文件明确;

(七)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八)工程分包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许分包的专业及范围;

(九)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十一)报价清单。

招标文件不能达到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视为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条件。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招标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招标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招标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发生本导则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于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招标人可以提供三个以上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并且明确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的,应经招标人同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概算定额等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概算价的2%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以非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应为9人(专业工程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负责评审设计方案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专业工程为5人)以上的单数。

若招标人不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则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参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技术标暗标制;鼓励方案简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重要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电子演示文件可以不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开标前以U盘、光盘等介质密封提交给招标人,密封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但不限于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议书、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实施计划和工程业绩。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导则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制定评标办法。

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除外)

对于工程总承包报价的评审,应当将设计费、设备费、施工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合成一个总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一般应当采用两阶段评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设计文件部分,二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以及工程业绩等)。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先开设计文件部分,并先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得分60%以上,具体合格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若干名的(不少于5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实行资格后审的,还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不采用两阶段评标。如果采用,则第一阶段评审“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第二阶段评审“资格审查材料、工程总承包报价以及工程业绩”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参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苏建招办〔20173号文),按照“评定分离”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201831日起试行。